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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如何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12/5/17 8:00:36 人气: 标签:清洁
导读:《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根据我国的法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首先,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过程中,要贯彻落实清洁生产的原则,必要的时候要对清洁生产做专题论述,要求新工艺尽可能使用清洁的原料,采用清洁的技术,生产清洁的产品;其次,在初步设计的审查中应督查清洁生产技术的落实;最后,在施工、验收时,要仔细检查清洁生产技术、环保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经贸委组织、审查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环保部门应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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