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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3 7:48:45 人气: 标签:地方人民政府及 职能部门 清洁生产
导读:《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有关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的第四、五、七至十一、十四至十七、二十七至二十九、三十二至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至四十一条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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