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因不签合同保洁员状告单位/重庆保洁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日期:2010/11/5 8:32:01 人气: 标签:重庆保洁公司
导读:退休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法院驳回诉求重庆保洁公司本报讯(记者冯琳)市民张女士被某家政服务公司派遣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因不签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日前,红桥…

退休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法院驳回诉求 重庆保洁公司
  本报讯(记者冯琳)市民张女士被某家政服务公司派遣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因不签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原告张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双倍工资、补偿金等诉请被驳,但被告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费。

  据了解,张女士出生于1959年,去年底到某家政服务公司“补差”,后被派遣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820元,每周休息1天。工作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发现,公司不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及试工期等都没有报酬,其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遂提出辞职。在公司要求下,她又多干了十几天才离职。随后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女士于2009年1月已办理退休,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为由,驳回其请求。张女士又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000元、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

重庆保洁,友情提示:清洁工也需要签合同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系退休人员,上述费用诉请无依据。原告属于擅自离开公司,并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确实应该支付原告未结清的劳务费,但原告至今没来领取,因此并不存在被告主观上不给付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被告相互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双方约定,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原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被告应支付其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本文关键词 重庆保洁,重庆保洁公司 http://www.cqhbqj.com

本文网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