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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鼓励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6 7:30:54 人气: 标签:清洁生产 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导读: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需要对现有的原料和能源利用方式、生产方式、产品利用方式以及废弃物处置方式进行全方位的改进,为此,除了从管理上要采取一些新措施之外,还需…
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需要对现有的原料和能源利用方式、生产方式、产品利用方式以及废弃物处置方式进行全方位的改进,为此,除了从管理上要采取一些新措施之外,还需要在相关的科学和技术领域有新的突破,以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增加科研与技术开发的投入是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必须有充足的科研投入,以支持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科技发展。必须改变现行的低投入局面,通过多种途径争取资金,在科研中引进竞争机制,有效使用现有资源。
在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是主体,但各级政府可以在此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六条提出,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五条规定了相关的机构职责,即: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第七条则要求国务院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第十四条也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在各个方面对清洁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支持,包括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提供相关信息、组织科技攻关等。对此,《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有许多具体的规定,例如,该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国家和行业科技部门,应将阻碍清洁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列入国家或行业科研计划,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研究力量进行联合攻关,或直接从国外引进此类技术;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科研成果及引进的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筛选,为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减少技术风险。
此外,国家还应促进相应研究和开发的支持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加强、改进信息的搜集与交流、各类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科研设备的配置等。《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条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加快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目前清洁生产的某些技术研究水平较高,一些研究基本与国际同步,但研究与生产脱节的现象严重,因此,国家应努力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应当推进清洁装备的国产化进程。我国目前的清洁装备,从大气、水,到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有不少是进口的,推进清洁设备的国产化进程,既是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综合国力所决定的。应当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清洁装备的国产化水平。
此外,《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提出的许多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对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第十六条提出的优先采购手段、第十一条提出的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编写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第十二条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第十七条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第二十七条的强制回收制度、第二十九条自愿协议制度、第三十一条污染物排放公开制度等。

本文关键词:清洁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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